众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众大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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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朱宁

*ST众应12月6日晚间公告,公司、公司董事长李化亮先生分别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李化亮立案。

12月7日,*ST众应开盘一字跌停,收盘价5.43元每股,封单超15万手。

*ST众应及董事长被立案 公司即将退市股价却大涨近300%

公告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12月6日晚间,*ST众应(002464.SZ)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李化亮分别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通知书。

*ST众应表示,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料显示,*ST众应于2010年上市,上市之初公司主要从事制造业业务,不过在2015年*ST众应将原有制造业业务剥离转型成为互联网电商平台企业。

记者注意到,本次公告未披露“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具体事项,但在11月份,*ST众应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警示函,原因和担保有关:2020年8月30日,*ST众应董事长李化亮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两份《保证合同》,为徐州立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武城县悦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武城县耀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李化亮的合同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ST众应董事长李化亮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确认担保协议》,为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担保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的合同金额共计约7000万元本金。公司未对上述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也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ST众应及董事长被立案 公司即将退市股价却大涨近300%

公司基本面向坏但股价莫名上涨

今年4月份,因2020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ST众应的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今年7月份,*ST众应收到法院受理预重整登记通知书,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对公司预重整进行登记。

此前的11月23日,*ST众应的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彼时,*ST众应表示,公司已进入预重整程序,但公司预重整是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但让人疑惑的是,一家基本面不断出现重大风险、濒临退市的企业在二级市场的股价却走出了超越“宁王”的走势。

自今年5月底以来,*ST众应股价涨势明显,在5月24日-12月6日这133个交易日,公司区间累计涨幅达289.12%,同期大盘涨幅仅为2.33%,但是记者查阅财务数据和相关基本面信息却并未找到能够支撑股价如此上涨的理由。

财务数据显示,*ST众应自2019年开始陷入亏损,至今未能扭亏,2019-2020年以及2021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约为4.62亿元、2.65亿元、1.8亿元;对应实现归属净利润分别约为-13.48亿元、-3.18亿元、-1.39亿元;对应实现扣非后归属净利润分别约为-13.49亿元、-3.5亿元、-1.4亿元。

另外,记者注意到,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流动资产为29612.84万元,流动负债为195021.17万元且存在大额逾期债务未偿还。因*ST众应部分债务到期未能偿还,有关债权人采取的财产保全等措施,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更需要指出的是,12月6日*ST众应股价跌停收盘。交易行情显示,当日,*ST众应股价平盘开盘,开盘后公司股价呈现震荡走势,盘中一度触及6.15元/股的高点,涨幅近2%,不过临近午间收盘,*ST众应股价出现跳水,午后开盘股价继续下挫触及跌停。

12月6日午后,*ST众应股价也曾多次打开跌停板,不过最终收盘封死跌停,当日收盘价5.72元/股,跌幅4.98%,总市值为29.85亿元。数据显示,*ST众应12月6日换手率为7.65%,公司当日成交金额为2.34亿元,较前几个交易日出现明显放量。

*ST众应及董事长被立案 公司即将退市股价却大涨近300%

*ST众应可能对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记者就*ST众应在二级市场不合理走势事件采访长江证券研究员,其表示,在当前市场炒“ST”股票并不罕见、因为该类型股票可以因为某种利好消息走出连续涨停的走势,但是前提是公司标的有向好可能性且出现利好消息;同时,在半年时间走出300%的涨幅,对任何投资标的来说也是极其罕见的。对于*ST众应来说,从目前市场消息看不到有能够支撑股价上涨的利好消息。

对于*ST众应《立案告知书》中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舒畅律师告诉记者:“如果经调查,李化亮及ST众应确实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对财务数据等影响投资人判断的重要信息做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行为,并使投资人遭受损失的,其应当对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王舒畅律师表示,如果经中国证监会调查后,李化亮及ST众应确实存在操纵股价行为,就可能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若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就上述问题于12月7日上午致电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面,其表示不便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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